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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换物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的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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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如果没有经过过半面积、过半业主的同意,是不能更换物业的,所以,你的物业公司仍是该小区的合法物业。 2、针对后期物业用刀赶人、撬门撬锁、损毁档案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所以,对方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你还是去派出所报警,如果派出所不受理,应当属于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县或区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果仍不受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符的,最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3、给你提供一个同业竞争的案例供你参考,犯罪嫌疑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 【案件介绍】 李某是在北京的一名务工人员,2011年7月,李某在北京某街道上开设了一家小的饭馆,生意十分的红火,来往的客人也非常的多,让李某大赚了不少,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7月,在李某饭馆的对面,张某又开设了一家饭馆,其提供的服务及菜色品类与李某非常相似,而且价格相比来说要低上不少,李某的饭馆一下子人流便被分去了大半,李某看到对方酒馆红火而自己的酒馆门可罗雀,嫉妒之心生起,不断的到对面饭馆闹事。2013年3月,李某邀请了几个朋友一块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李某便和同伴到对面的酒馆闹事,用携带的携带的砖块、木棍打伤张某店内人员,砸坏餐桌等物品。张某收拾残局后照常营业,愤怒的李某再次伙同老乡准备打砸时,被公安人员抓捕。 【案件审理】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等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并打砸张某的店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付受害人损失,取得张某的谅解,因此可以从轻判刑,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需要。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等。
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5款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二、业主不履行交费的义务,导致物业公司无法生存,物业公司撤离前应提前15天在小区张贴公告,说明撤离原因。如果业主挽留的话,应尽快交费;如果不挽留的话,应尽快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公告30天业主如果没有反应,物业公司在经过物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依法撤离。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话,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在限期内物业公司如果积极整改的话,应该给予物业公司整改的机会。为了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业委会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要急于更换,草率从事。如果物业公司无动于衷的话,可以考虑另行选聘物业公司。四、无论物业公司是否更换,均不影响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因为专项维修资金是存在建设局(或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管理的您所在楼盘专项维修资金的账户上。没有该楼盘当事业主、业委会或业主代表、物业管理科的3道程序签字,物业公司是拿不走的。请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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