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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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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根据这一条规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定立合同应当注意两个方面:首先,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其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一种有时限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可能超出自己权利范围流转权利。在我国的现实中也不允许用益物权人这样扩张权利,侵害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确定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必须受到这一期间的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1)出让+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2)划拨+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让与禁止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只有一种情况允许流转,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自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企业的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2、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不得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那样依法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允许随意转让、出租。只有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被抵债,或被兼并后的单位继续使用时,集体建设用地才能依法转移。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总的方针是配拨使用,不许流转。乡镇企业因破产、停止生产等原因,不再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是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不再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因农转非、迁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特殊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以转让、出租其住宅,如农村居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后,将其原居住的农村房屋出卖、出租。但是,这种情况下,该农民再在该集体内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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