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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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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流转。只有一种情况允许流转,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这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自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企业的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2、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的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破产、兼并等发生转移。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不得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那样依法转让、出租其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允许随意转让、出租。只有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被抵债,或被兼并后的单位继续使用时,集体建设用地才能依法转移。 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总的方针是配拨使用,不许流转。乡镇企业因破产、停止生产等原因,不再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非农业建设,而是由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不再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因农转非、迁移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其宅基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收回,不得转让、出租给他人居住或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特殊情况下,农村村民可以转让、出租其住宅,如农村居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后,将其原居住的农村房屋出卖、出租。但是,这种情况下,该农民再在该集体内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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