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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有安全保障义务。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呀!那个两个朋友结伴出行,大家都是成年人,不形成法律关系的。所以告不着他们。...
有也是很私密的外人没人介绍是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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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朋友的儿子是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你朋友作为他的法定临时护理人,让儿子一个人呆在家里,知道教练没有游泳教练证,还敢让儿子一个人和他一起学游泳,没有监护,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你的朋友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游泳池的管理者和收益者有责任确保游泳池游泳的所有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安全义务,他们应该承担一些责任;教练是没有教授游泳资格的个人,但他们仍然在做这项工作。发现学生偷偷进入游泳池后,他们应该意识到潜在的危险行为,但他们不仅没有批评、教育、劝阻和及时处理危险行为,还要求自己去大游泳池等。,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教练员也应该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具体的责任分担比例。
你的情况不是很具体,但是你可以参考以下的内容。 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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