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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这一问题,作出如下解答: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
若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则上二次认定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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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建议,当事人不仅仅要关注事故事实、责任划分部分,还要注意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交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相应权利是否告知等等。如果在事实上与实体上遇到困难,不妨从程序上分析分析。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应该在三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对于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对于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做出的仅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如果对不服,完全可以在诉讼中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包括自行协商、交警部门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旦提出异议,按照《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调看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由法院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做出新的责任认定,并以新的认定结论为依据,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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