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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的,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如:股...
1、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则不属于抽逃出资。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的时候,才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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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符合条件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是抽逃出资。只有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规则,才能被认定为逃避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 (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构成抽逃出资。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至于什么情况下向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根据实践确定。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不能认定向公司借款都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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