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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会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 1、未按...
劳动者主动辞职,若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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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辞职,若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该情形的,则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但第四十六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辞职的情形。从立法目的来看,经济补偿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是制裁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合理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而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已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将极大的破坏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不利于保护其正当权益。
除非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并因此而辞职,否则主动辞职的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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