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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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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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