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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长期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 (一)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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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一)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逃跑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被告住院,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中止审理,等被告住院情形消失后在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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