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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021-01-14
婚前出资购房,一般认为房产属婚前财产; 因此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因此仍属于个人财产; 但从实践来看,对结婚时间很长的,也有部分法院判决对增值部分酌情进行分割; 笔者认为,该类判决属于人民法院酌情处理的范畴,实际上并无明确法律依据,且其判决与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相背。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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