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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们兄妹共四人,我二哥在小时候就送养给别家,二哥没有子女,老伴也过世了。收养二哥的家庭,养父母已死亡,只有兄弟两人,弟弟在三年前病逝,弟弟生有一子一女。今年5月,我二哥突发心脏病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我二哥弟弟的子女说,依法律规定,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弟弟是继承人,现在弟弟不在了,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遗产。我想,我们与二哥是亲生兄妹,也应有继承权。请问,我二哥弟弟的子女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是否也有权继承? 根据你所述情况,律师认为,你二哥弟弟的子女及你均无继承权。 你二哥弟弟的子女也就是你二哥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是无法取得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权。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们虽是亲生兄妹,但此种因血亲而产生的近亲属(兄弟姐妹)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时已经消除。所以你们无法主张继承权。
法律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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