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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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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四)携带危险物品、器具的;(五)侮辱、殴打、威胁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七)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市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商、协调、督查等方式,研究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人直接向其提出的信访请求,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属于下级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工作部门,同时告知信访人;(二)上级工作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按要求报告上级工作部门;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该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工作部门提出异议,并交还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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