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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果买方一直不付款,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卖方可以通过不发货的方式催促对方付款,或者卖方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违约损失;如果标的物已经交付,卖方可以起诉法院要求买方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买方不付款的,卖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以后,买方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此时,该笔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应该有效。如果该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卖方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是卖方的义务),对于因此产生争议,并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笔交易有效。并责成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民庭的庭长专门作过了多次讲座,并且在电视发表过相关的说明。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上不能执行该房产的。 2、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房屋过户是卖方的义务,这一点最高法院也作过明确的说明,因此,房屋没有过户,不能认定为买方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2012年的解释对你是适用的
1、如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协议应有效,而“你父亲将房产证给了买家,催买家办理房产过户”也说明合同是有效。故现在买家要求你父亲过户,你父亲要求他按现在的房产补房产差价没有法律依据,但如因现在过户造成你父亲税费多支出的,你父亲有权要求要求对方赔偿。2、因为此房没未过户,导致你父亲限购的,你父亲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为你父亲多次催促其过户,对方未过户,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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