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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
根据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及查处阶段,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这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收集证据,以证明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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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一共有四种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取消行政处罚的办法: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报告、投诉,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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