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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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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中可以只发少量基本工资;长期病假属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员工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了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为:6个月以内者,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为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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