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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是属于可选择的事项,就象一般的民事协议进行公证一样,不是必备的条件。所以...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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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4、员工可以随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5、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6、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7、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般来讲,是没有人去查劳动局备案的那份合同的。备案只是一种形式,真正的依据是你们双方手中的合同,备案的只是备案,很多劳动局是不留你们的合同的,因为如果都留的话,要留千万份啊,所以,即使留也很难查到啊!。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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