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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中的劳动争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发生的争议。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经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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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因此,外派劳务中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来处理。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此时,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则可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亡保险争议应如何处理这类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 (2)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当归当事人或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医疗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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