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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实际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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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本院应当审理的案件。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 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所谓管辖纠纷,是指两个以上机关或组织在实施某一处罚时,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未开庭审判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查限制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6、《解释》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7、《解释》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所有案卷材料应当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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