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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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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又根据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双方可以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可知,出现以下情形时,出租人可以合法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租赁物发生损坏、灭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 4、租赁物危害承租人安全或健康; 5、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租赁。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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