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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材料有:1、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全体出资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4、公司章程;5...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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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出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9、分公司名称申报核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租赁协议);(3)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一)人的居民户口本和(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五)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组织做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六)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提交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七)生父母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的协议;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八)被收养人的本及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可以不提交户口本)。(九)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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