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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赔偿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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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是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适用了双倍赔偿金,支付了双倍赔偿金就可以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是如果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在承担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有可能面临经济补偿金的赔偿的。 2、综上所述,因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适用了双倍赔偿金,支付了双倍赔偿金就可以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是如果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在承担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有可能面临经济补偿的。
公司合并,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看是否改变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如果没有改变,当事人应当接受公司的安排,除非当事人自己辞职,自己辞职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只有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员工才能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而在公司合并过程中,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并没有解除。具体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合并后新单位、法人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在吸收合并、注销原公司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应由新公司承继这些员工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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