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
搜集证据,到申请执行异议或到上级法院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从先予执行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来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效力发生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先予执行,是相对于依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由判决来加以确认,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加以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但是,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时间的,尽管有“及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明确具体的审结期限,也难以做到数日即毕。因此,为了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营活动不至于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就有必要确立一种应急措施,以应急需,先予执行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章节安排来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条文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在第一篇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节中,而没有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最后,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从其内容上看,先予执行的效力是送达后立即执行。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做执行案件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于其所设立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先予执行裁定书不需再立执行案件。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需要,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和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4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