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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合法性

2024-12-06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房的,如果购买方是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可以购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购买方不是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司法实践中会将其视为无效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指,对于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房的其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其视为无效合同处理或是认为属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范畴,法院将不予受理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件。已经受理的案件,将驳回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时,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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