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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
所以说行外人就不知道行内的相关规矩,打起官司来的时候,在关键的地方一个字有问题都不成,作为专业人士回答问题都要建立在具体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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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具体如下:第一、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第三、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第五、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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