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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四十条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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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第四十条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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