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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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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决定不或者邀请招标的;(二)不依法履行审批、核准以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三)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五)违法收取费用的;(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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