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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要求认定为无效,该协议的效力有瑕疵。法律依据,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用人单位...
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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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竞业禁止协议里写到不能在与甲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就职,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B公司等。那如果是协议里没有提及的公司,如C公司,确实有竞争关系,这个禁止有效吗?就算给了补偿金,有效吗?因为协议里有“包括但不限于”。 答:你好,禁止协议是基于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保护圈定的,因而任何相关的企业设计本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是有效的。但是同样子该协议也是约企业的。在单位解除您的劳动关系后还是需要对应的经济的补偿金的。 2.离职时未明确提出要给补偿,如果离职后一个月内原企业发现员工去了竞争对手公司,是否有可能立即发放补偿金,然后说协议生效,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这个法律上会支持企业吗? 答: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没有给补偿,但原企业是否有可能以涉嫌泄露商业机密起诉员工?因为即然有竞争关系,所以必然会知道一些对竞争对手有利的信息,比如客户信息。 答:关于客户信息不能定义为保密内容地的。并且您必须是高管、技术、其他保密义务的人,一般员工是不会的。 4.离职时企业要求员工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原竞业禁止协议还未到期,员工可以拒签吗? 答:如果离职不需要在签订。签订的,单位按月补偿您。 5.如果竞争对手公司的名称在竞业禁止协议里出现,原公司也给了补偿,如何避免原公司要求赔偿,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呢? 答:一般此类赔偿是没有严格的表针,一方举证也比较艰难,基本不会通过法律来解决。如果确实有担心的,变更公司主体名字或者协议协商可以试试。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疑问,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条件?劳动者通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已经生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作为有条件生效的合同。这一条件是,当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竞业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吗?一般而言,是不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为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我们可以知道,只有行使相应的解除权,才能解除竞业限制。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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