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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违法转让,转卖基本田5亩以上的;(2)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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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违法转让,转卖基本田5亩以上的;(2)违法转让,转卖基本田以外耕地10亩以上的;(3)违法转让,转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4)违法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违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转让,转卖土地的;(6)其他情况严重。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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