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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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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使人成为依赖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以利益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使人成为依赖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立案诉讼。
本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非法向吸毒者提供毒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被定罪,而是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金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视为犯罪。在实践中,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程序,但确实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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