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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和精神药品罪,有哪些区别

2021-11-27
本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非法向吸毒者提供毒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被定罪,而是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金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视为犯罪。在实践中,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程序,但确实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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