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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
一、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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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也就是说,原则上只要非法向吸毒者提供毒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被定罪,而是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金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视为犯罪。在实践中,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和使用国家管制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程序,但确实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从事生产、运输、治理和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如医生和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为违反划定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不仅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治理和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还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之前提前截留提供。行为人提供应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需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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