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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有区别如下: 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
1、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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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当然,二者的联系也很明显,二个原则都体现了有利于被告的刑事法思想,都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从两个原则产生的早晚而言,疑罪从无的思想萌芽要更早一些。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存疑有利于被告精神。就我国而言,我国已经通过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和存疑不起诉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严格说来,我国还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因为无罪推定的含义是被判定为有最前,推定为无罪,而我国仅仅在刑诉法总则中表述为,法院统一判决前,不能认定为有罪。一个是推定为无罪,一个是不能认定为有罪,看似相同,实则差别不小。不能认定为有罪,事实上,还有一个潜台词,那就是,也不能推定为无罪。呵呵。在中国,是要讲实事求是原则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1996年3月中国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而此前,司法机关多采取“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有罪推定”。
一切犯罪行为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人民法院专属定罪。 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机关。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其理论基础在于,第一,自然权利思想与社会契约论。即“人人生而平等”,“所有人都是清白的”,因此,禁止对每一个公民做危险身份的推论。第二,控辩关系的先天失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极端不利境地,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应当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基本追求。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控诉一方的难度,平衡了控辩双方之间的失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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