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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待岗算工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1995年底前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仍可按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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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调动没有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否则变更无效。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1。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整。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的,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工人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承担证明责任。
劳动者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作年限,不因下岗而灭失。劳动者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工作年限,是指曾经从事该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因下岗或者离开特殊工种岗位灭失,只要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达到法定工作年限,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把特殊工种名录和名册报送人社局确认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调动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内容。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无效。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1。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进行调整。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是否胜任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采用书面形式,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面调动,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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