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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

2023-02-15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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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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