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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可以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的受害经历,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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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发现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后,可以选择直接向相关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直接向经营者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此外,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如果与经营者协商不成,;②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③当经营者拒绝执行调解和赔偿决定时;④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商调解不成的。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协会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消费者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并书面通知消费者协会。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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