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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性”: 1、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
第33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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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审查其合理性为例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合法性的审查。而合理性作为例外也就是讲在合法的前提下审查其是否合理,比如说,甲乙都违反交通法规,交警对其二人处罚,谁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查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
简单而言,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合法性的审查。而合理性作为例外也就是讲在合法的前提下审查其是否合理,比如说,甲乙都违反交通法规,交警对其二人处罚,谁不服提起诉讼,审查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要是二人是对处罚力度不服提起诉讼,这就是合理性的问题。《》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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