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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警察国家时期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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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前提是宪法教育。宪法教育是加强宪法意识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宪法教育并不是要从形式上强调宪法如何重要,也不是但凡每一个活动都要生硬地和宪法扯上关系,而是要认识到一个国家公民的法律素养需要从小培养,从小就把对法律的信仰融入生活、融入学习。如果公民不了解、不熟悉宪法,怎么能真正做到依法治国?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对学生的宪法教育,意义不言而喻。中小学是进行宪法教育的最佳场所,中小学阶段是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最佳时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法治教育中,应将宪法教育和其他部门法教育有所侧重,分清主次关系和轻重,突出宪法教育。对中小学生而言,要求掌握宪法知识,建立宪法信仰,为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公民的宪法意识,这是培养社会合格公民的重要一步,对于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1、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这些都是人权的定义,如果有他人侵犯了,就是侵犯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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