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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使用权

2022-08-11
从上述对不同时期国际条约的分析中还可以得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在防止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基础就在于克服市场的缺陷,强调政府或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对市场适当的干预,以达到一个正常的国际竞争环境。其最根本的立法本位或价值取向就是从国际社会或全体国家及地理标志的相关权益人(包括地理标志的所有者、使用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利用市场之外的手段适当的予以干预,从而达到一个市场调节与市场外干预的协调统一。从地理标志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其问题的产生就是源于市场失去左右地理标志及其涵盖商品的控制能力,缘于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这一公共产品提供的缺失。这一点在国际社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国际市场的利益之争不仅存在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更存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这些利益的协调是不可能依靠强调私权和建立在个体利益之上的私法所能解决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组织不断产生加以内部干预的缘故。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和社会本位论出发,地理标志权的法律性质不可断然归属为私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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