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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成立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中介合同的履行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仍不确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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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产生了法律效力,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协议往往与实际履行不一致。我该怎么办?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签订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根据特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生效期限或条件,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成立,劳动合同就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名时间。劳动合同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候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签订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根据特定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生效期限或条件,一旦约定的时间或条件成立,劳动合同就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名时间。劳动合同未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为准。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候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应当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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