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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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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创业或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以下: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20〕6号),国家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以下金融支持和资金补贴措施:(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进行。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地可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补贴。贫困残疾人可以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照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和创业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评估后,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可以取消反担保。(2)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贴支付。(4)首次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增加就业收入,摆脱贫困。(5)特殊教育院校教育毕业生、残疾人院校(含技师院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院校(含技师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六)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 (1)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 (2)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 (3)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 (4)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 (5)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社会培训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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