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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国家在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2021-11-01
根据《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国家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以下税收优惠和减免措施:(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修订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其所得减免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垄断经营性收费;经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减少会费等服务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效益提高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5)残疾人创办公益性、福利性、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民用标准收取。

相关法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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