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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对残疾人税收的优惠政策如下:一、残疾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减征不免征,应当报当地税务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3、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以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扣除。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六、国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和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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