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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决策参与权。 2.利润分配权;阵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 3.优先认股权。 4.侧余资产分配权。
不能撤股,只能进行股权转让。 但是如果(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可以召开股东发挥撤销股东资格: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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