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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或者在审查阶段发现新问题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举行听证会。...
法规草案和规章形成书面稿后,起草单位应当采取会议形式征求意见并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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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审查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初步修改后的规章送审稿,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要求时限返回市政府法制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同无意见。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规章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规章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涉及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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