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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开发商已经违约,建议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的依然有效,是否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预售关系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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