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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
“监视居住”是《刑诉法》中设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在指定的区域或住处,设专人或不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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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人已经审判定罪服刑,另一人尚未进入庭审程序(另案处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到的“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在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界定略有不同,公安机关的解释仅指生活的居所,检察机关界定则包括生活居所和工作居所。在“指定居所”的规定上,《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作出了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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