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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条例》《监视居住条例》对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有哪些

2021-10-20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住所,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过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扣刑期。2013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改变了这一内容。新规定是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在监视居住者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的住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的,不得折扣刑期。监视居住的嫌疑犯,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但不得在拘留所、专门办案处执行。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其监视居住期限必须折扣刑期。折扣标准如下:被告人最后受到限制的,监视居住一天折扣刑期一天,被告人被拘留,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两天折扣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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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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