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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监视居住方式的规定有哪些?

2022-07-30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及到的“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在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界定略有不同,公安机关的解释仅指生活的居所,检察机关界定则包括生活居所和工作居所。在“指定居所”的规定上,《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作出了规定,“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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