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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并且当事人提供...
录音可作为离婚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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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方谈判中个人录音取得的证据不是违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能否定案,必须综合考虑事件和事件的其他证据。认为个人录音是违法的意见是错误的,当然录音手段和过程中有违法的手段的话,有可能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反证据,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一)、证明原件或与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照片、复印件、节目复印件(二)、物证原件或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用合法手段取得的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中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能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具体要看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下面给大家说明一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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