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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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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3.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另外,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权力的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3.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4.法治原则。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的政治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智力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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