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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因此,规定居民...
1、特别法人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及机关法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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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特别法人的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特别法人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及机关法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1、特别法人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以及机关法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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